企业合并和分立所需的条件
时间:2023-07-12 09:23:58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合并的条件

1、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

2、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关涉到与这些公司有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的利益;

3、合并的结果是多个公司合成一个公司,原有的公司主体资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从而生成一个全新的主体,也可能是其中一个主体资格保留,其余主体均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

4、是一种独特的合同行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诸如协商、自愿及合意等条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

(1)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国家还要求必须公证,并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订立要求更严的授权,即需经公司的股东会以特殊表决程序作出表决,

(2)合同标的不是普通的财产转移,而是内容复杂的债权债务的混合转移或重新组合;

(3)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契约专有的原则,公司合并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影响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国家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此种合同不适用民法典中的契约规则。

(二)公司分立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1、分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分立形式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3、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企业合并分立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日前,某企业的20余位职工联名投诉至本刊,反映企业转让过程中,强行变更他们的劳动合同,岗位、薪酬变化很大且毫无选择余地,他们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得到本刊的帮助和支持。

从本刊接到的投诉咨询情况看,因为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兼并等情况,由此带来的变更合同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为数甚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分分合合日渐平常和频繁,由此不可避免地涉及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一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稳定的问题,对于劳动合同双方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变更合同应协商一致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且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在分立、合并或转让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具体问题,企业要注意不管是分立、合并、转让,都有一个原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本着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处理,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安置人员人性化操作

一些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之时,常常置自身的义务和职工的权利于不顾,借机推脱责任,草菅职工权益。如此,自然是引火烧身,当职工奋起维权,在法律面前,这些企业也不得不为自身的行为买单。

不可否认,有些企业合并分立后,在人员安置上确有一些难处,负责任的企业会想尽一切办法安置富余的员工,在岗位、工作允许的范围内给职工一个可以选择工作的余地。同时,尽可能完善公司有关转岗、培训制度,使职工通过学习达到能够胜任新岗位的目的。如:对于学习期间的待遇要明确规定,对于考核不合格者要有明确规定,对于补考仍不及格者采取何种处罚要规定出来。这样,如果职工对公司安排的工作不满意或对企业给予降低工资不满意者,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来办理,避免随意行为和不公平的行为出现。

解除合同依法给予补偿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享有和承担。根据法律法规,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时,一刀切强行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引起职工的不满,进而发生劳动争议。由此阻碍改制进程,岂不因小失大。

根据规定,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双方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项权利。当然,这一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在解除之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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