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遗失证明怎样写
结婚证遗失证明证明
XXX,性别男,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是XXXX,户籍所在地:XX。
XXX,性别女,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是XXXX,户籍所在地:XX。
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在X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未保管妥当致使结婚证丢失,目前两人仍为合法夫妻,特此证明,申请补办结婚证。
XX年XX月XX日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结婚证补办材料注意事项
(一)补领结婚证,应当双方到场;补领离婚证应当本人到场;
(二)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缺失证明和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近亲属出具证明,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薄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能够认定婚姻登记档案确系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婚姻登记证,登记机关不能认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因婚姻登记有瑕疵,或因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化申请换领婚姻登记证件的,登记机关确认情况属实,可以为当事人换发婚姻登记证,换发的婚姻登记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六)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七)军人应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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