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生产、经销刀具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对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生产环节备案、经销环节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要督促制造管制刀具企业规范生产行为,不得制造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凡购买管制刀具的,一律如实登记购买人的身份证明。少数民族地区购买、持有管制刀具的具体办法,由少数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扩展资料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指的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管制刀具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举行集会的活动中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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