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次租船由谁来负责船舶营运管理
航次租租船与光船租赁不同,光船租赁只出租船舶给承租人,船员由租赁人雇用,而航次租赁由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三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1)出租人负责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这一点是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主要相区别的地方。
(2)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取得约定的船舶舱位的使用权,并由其安排船舶的营运,负责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而在约定的最后航次的日期将所租船舶归还给出租人。
(3)船舶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承租人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准时、全额地支付每一期租金是租船合同下承租的首要义务,承租人违反该义务,出租人有权撤船并要求赔偿损失。
(4)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运货物的范围及航行区域限制来使用船舶。否则,出租人有权撤船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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