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法规名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颁布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文号]:湘地税函[1995]27号
[颁布时间]:1995-3-6
[执行时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国家赔偿的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全省地税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报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并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省局。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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