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定论,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九)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这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通例。理论界、实务界多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规定完全符合社会形势需要、警察职业特点,有利于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
“妨害公务罪应具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法定要件,只限定执行公务时,排除了执行公务后。但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里受到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仅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碍公务等罪名予以惩治,根本无法体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刘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说,“同时,即便是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时遭遇袭击,这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妨碍公务,否则就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危害性,无法保障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权威性,无法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公民在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受到公安机关的相关事项处理时,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来进行处理,如果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命令甚至袭击公安机关的正常审理程序的,则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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