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海商法》第258条,海上旅客运输的诉讼时效如下: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两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旅客死亡请求权自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运输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自旅客离船之日起计算;造成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自旅客离船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3。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索赔,自出发或者离船之日起计算。“
是否构成海上旅客以及与承运人的旅客运输合同主要以客票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而海商法规定的时效为两年第二,船舶租赁合同和救助合同同样,保险合同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船舶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l因船舶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如租金争议、停租争议、定期租船耗油耗水争议、光船租赁租金索赔、船舶交接油水争议、船舶适航性争议等,时效为两年与船舶租赁合同有关的索赔期限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2.海上救助合同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3.时效期限:保险合同的时效是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权利。油污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与民法时效期限相比,海商法诉讼时效期限是一个特殊的时效期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期限在海商法中是最长的,这与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时效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是因为油污造成的侵权持续时间较长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显然,本规定属于特别时效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民法最长20年时效期限的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和共同海损分摊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与海上拖航合同有关的索赔时效期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2。与共同海损分摊有关的索赔,时效期限为一年,自调整结束之日起计算。
v。船舶碰撞索赔的时效期限为两年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与船舶碰撞有关的索赔时效期为两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共同或者分别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上述关于船舶碰撞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也规定了船舶碰撞追索权的限制。追索权限制的性质与海上运输合同中的追索权限制是一致的,但追索权限制的开始的规定更为明确和易于操作,即追索权限制在请求人赔偿债权人后开始。例如,由于甲方和乙方之间发生船舶碰撞,导致甲方两名船员死亡,碰撞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方连带支付了两名船员的全部赔偿,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对人员伤亡的责任比例向乙方追偿。追偿时效期为甲方实际赔偿船员人身伤亡一年后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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