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且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必要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欠赌博对方的钱当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像本案这样的借贷关系,有证据证明程某对陈某借钱用于赌博时明知的,因此对该债务法律也不予保护。对于法律不予保护的借贷关系,丁某自然不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或许这样的做法对程某来讲是不公平的,但是其虽没有主观恶意,但是已经在客观上助长了赌博现象,因此其对于这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样借贷关系解决,只能依赖于将来陈某的自觉履行,如果将来陈某也赖账,那么程某的这三万元借款也就无从主张。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下列借贷关系也是全部或者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夫妻离婚时,对这样的债务也不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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