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发伤残抚恤金的原因是申请人本人原因的,停发期间的伤残抚恤金不予补发。相关法律规定,《残疾人抚恤金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名残疾人从核定的伤残等级起下月起,由户籍所在地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抚恤金。转移残疾人抚恤关系的,当年抚恤金由迁出地军队或者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支付,次年起由迁入地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支付。如因申请人原因导致养老金中断发放,将不予补发。
每年25名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与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联系,通过治疗和面部识别确认残疾人待遇。当年未联系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或者通知退伍军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在公告或者通知退伍军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未联系确认的,下月起暂停领取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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