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国家秘密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有何区别?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秘密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2、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情报是指一切可以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的信息、情况和资料。所谓窃取,是指以盗窃为手段,通常有文件窃密、计算机窃密、照相窃密等。所谓刺探,是指用探听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如向熟悉情况的人探询,利用交际手段、会谈、学术交流等办法探密。所谓收买,是利用金钱等物质利益以换取国家秘密和情报。所谓非法提供,是指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犯罪,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少数情况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3、侵犯的对象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泄露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和情报,包括国家的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级别的秘密和除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被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利用而危害我国安全的情况、资料、消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所泄露的对象只限于绝密和机密这两个密级的国家秘密,不包括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和其他情报。
4、秘密的去向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秘密的去向是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仅限于泄露给境内人员。
5、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观方面只要具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这四种表现形式之一就构成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则只要求有泄露秘密的行为就可以。
6、犯罪成立的后果要求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不要求出现什么特定结果,只要实施了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则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种类、数量,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方法,该行为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诸方面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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