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国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有权代表整个国家的特写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以国家的名义所实施的一种国家行为。国防是为保卫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御外来侵略、颠覆所进行的活动。
外交是为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而进行的国家间交往活动。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般是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通例。我国行政诉讼,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原因在于:第一,国家行为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即它不是纯粹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是特定行政机关代表整个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其权力具有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第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第一,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撤销、改变的权力,只能是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都是较大范围的广泛的对象。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决定,属于内部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导致的行政纠纷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某些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对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已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目前我国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最终裁决权的法律已有四部。
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而定,特别是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应当基于实际的诉讼案件而定,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规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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