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的时间是1999年。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我国宪法有规定的是
我国宪法有规定的是: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4、平等权。
5、宗教信仰自由。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
1,财产权;
2,继承权;
3,劳动权;
4,休息权;
5,物质帮助权;
6,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
1,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2,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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