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1:30:58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是什么?强制拆迁的主要法律程序如下:

首先,在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告知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积极参与自己移动。二是被拆迁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是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予以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当然,如果他拒绝出席,执行机关的执行就不会受到影响。4房屋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做好分类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记录在案,由两名全权人员核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经清点登记后,运至指定地点交由被执行人签收。不能立即移交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将物品存放在适当的仓库内。同时,被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取的,由拆迁人办理押金。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审判机关接管。根据《治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胁迫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按照依据、程序、程序进行听证,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依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才能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未经行政裁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在实施拆迁中,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以恐吓、胁迫、水、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擅自搬迁或者组织强拆,供气、供热等,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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