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等行为是以民政部门的名义做出的,所以当事人既可以向该民政部门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复议机关受理阶段。在这个阶段,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一旦立案,标志着复议程序的开始。
3、被申请人答辩阶段。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其行为可能被复议机关认定为违法而撤销。
4、审理阶段。在该阶段,行政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作出书面裁断。
5、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经过审理后,复议机关要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书面的结论性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种: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决定、行政赔偿决定。
一、婚姻登记复议后多久可以提请诉讼?
对复议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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