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以下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需具有2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及具有书面合伙协议和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以及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同时具有书面合伙协议和经营场所,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5名以上股东以及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同时具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和经营场所;
4、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5、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从事与本会计师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便有可能造成该合伙人利用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身份和地位获得的各种业务信息及经营秘密,牟取个人的最大利益,从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这种竞争业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范围相同的或本事务所正在从事的其他业务,包括:
1.以合伙人名义进行的业务,即合伙人自营;
2.合伙人依其意图而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业务;
3.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经营的业务等。
依据法律规定,无论合伙人所从事的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对本事务所造成损失,均应予以禁止;若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本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伙人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应归本会计师事务所所有,对于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合伙人,并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决定,将该合伙人予以除名或责成其退伙。
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独自经营与本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甚至另辟蹊径,将本事务所的法定业务转移给其他事务所执行,自己从中收取业务介绍费,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应该以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的名义经营,不能以某一合伙人个人名义经营。对于非法定业务,境外的做法通常是在本会计师事务所名下以专业有限公司如咨询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也禁止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与本事务所相同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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