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记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罗晓与被告丁华离婚前的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住房1套按离婚协议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筹资购买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的一套住房,但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仅写有被告丁华的名字。2005年9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将该房屋分割给原告罗晓所有。之后罗晓多次找被告丁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被丁华以该房是他出资购买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已就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民政局办理了登记,该离婚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诉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华辩称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拒不履行协议,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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