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挪用公款罪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6-11 10:52:45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活动。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具备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这两个特征。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应当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挪用公款及公款范围

挪用公款是指未履行合法手续,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本单位的行为。至于公款的内容,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说明,刑法第91条只对公共财产作了具体规定,公共财产是指: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笔者以为,属于公共财产的货币资金、包括财物所有权凭证如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及金融凭证等,应当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公款。

(四)挪用公款的几种情形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全国人大有关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里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应当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归私有公司或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1)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5)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方式包括三种,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或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归还的。故行为人挪用公款给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使用,一般不能够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者没有进行非法活动,并且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也不能够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者没有进行非法活动,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但是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也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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