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缓刑之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4-28 16:53:21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危险驾驶罪缓刑之不适用缓刑的情况

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

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

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9、严重超载驾驶的;

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刑几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为行为犯,不要求实际造成了怎样的结果,只要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那么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上述十种情况下,是不能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缓刑的,希望各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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