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严某开着车路过烧烤摊,因为晚上和朋友们多喝了几杯,闻到烧烤香味的严某又想再来一轮。俗话说酒壮人胆,就因为椅背被人顶了一下,严某和邻桌发生了口角,虽然邻桌有好几个壮汉,但是酒劲一上头,严某竟然想以一敌五,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被打了不说还让自己很没面子。为了泄愤,严某开自己的车冲撞烧烤摊,并且撞坏了路边好几辆车。
如此酒后驾车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自然避免不了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严某的家人却提出,因为严某患有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属于精神病人,所以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门诊病历显示,在1996年到1998年,严某曾经四次到医院就诊,当时被诊断为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以及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
没觉得他精神有问题
虽然严某以及家人都表示严某存在精神问题,但是周围的同事并不这么认为。严某的四位同事都向警方反映,平时没有发现严某有精神异常,而且平时工作没有什么异常表现。不仅平时能喝酒,还不成瘾,完全是一个正常人的表现。另外,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者也向警方表示,当时一看就是喝多了,满身酒气的严某还瞪着眼睛吓唬别人。警方在案发半小时后,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08mg/100ml。
精神鉴定对象与常人无异
医生说我有抑郁症、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人格分裂。严某还告诉鉴定专家吃过抗抑郁的药物。虽然严某自述曾患有精神疾病,但是通过现场的交谈,严某的表现十分正常,与常人没有区别。无论从进门起的行动方式、言语谈吐、衣着、动作。鉴定专家和严某的交流也很顺利,而且本人也很配合检查,同时回答问题也没有故意回避问题,整个鉴定过程中,注意力也很集中。
当被问及当天的情况时,严某回忆,作案前,他喝了6瓶啤酒,而且那天喝完酒之后心情有些亢奋,比不喝酒的时候兴奋一些。我平时喝七八瓶啤酒没有问题,白酒还能喝个七八两。严某对当天整个案发过程印象比较清晰,和警方的调查结果吻合。
鉴定结论:作案时普通醉酒
精神鉴定对象虽然曾有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但是通过调查,近几年并无就诊记录,同时周围的同事以及其他旁证材料可以证实其近期无精神异常的表现。通过鉴定专家的检查,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另外,通过案发现场多位旁证人员的证词,以及案发后对严某的血液酒精检测,得到结论,严某作案时的行为表现符合普通醉酒后的行为特征。
同时,根据精神鉴定结果,司法鉴定专家给出了法学结论:严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虽然严某本次作案时具有普通醉酒的临床表现,但使之陷于这种状态的原因行为(饮酒)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即在饮酒前他能够决定自己是否实施饮酒,以及饮酒可能造成的醉酒结果应该是知晓的)。因此,严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