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案件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时间:2023-04-03 09:02:17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是特殊主体。不过,纵然《刑法》没有排除丈夫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必然形成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既是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也是互相应尽的义务。既然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做出了法律承诺,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应当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

一、领了结婚证还算不算是强奸

领了结婚证,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还算强奸;强奸罪规定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也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只要符合强奸罪的犯罪要件,即构成强奸。

二、虐待罪是什么意思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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