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和小三租房子可以通过视听材料、第三方证人进行取证。
取证内容具体如下:
1、视听音频材料,附近装摄像头,不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的情况下,在一起的暧昧照片、视频、录音等;
2、检查电话通话记载、电子数据、短信内容、来往信件等,拍照取得材料;
3、证人证言,例如保安、街坊、物业或是居委会,一般关于两边的状况会有所了解,所出具的状况阐明或是证明,均应归于证人证言一类的依据。
摄像镜头拍照属于视频资料,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要客观真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老公跟小三同居是否可以报警取证
老公跟小三同居可以报警取证,保留报警回执和记录。日后起诉离婚可以作为证据。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另外,如果可以证明老公与小三长期同居,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也可以追究男方和小三的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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