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法院能抓人吗
时间:2023-06-18 15:04:53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一切需要通过审判来解决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来进行审判,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三、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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