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公司法人代表应该由谁担任?
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也可以是在外聘请。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
对“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与设计至少应遵循两个原则:
1、有利于制衡关系的有效形成。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国有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相互制衡非常重要。如董事长在身兼党委书记尤其是党组书记的时候,是否再担当法定代表人,就很值得重新考虑。而此时若将法定代表人配置给总经理,或许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2、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力执行。对于那些日常经营活动尤其是生产经营事务量大、任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配置给总经理,应是一项不错的决定。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很重要,根据相关规定,国企公司法人代表应该由国资委委派或者经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来说,在国企,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如果其再担任党组书记的话,可能不利于国企的管理。因此,从提高国企运行效率方面看,可以由总经理担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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