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产后十年内,乙方按最低价格每亩每年派息XX元;十年后,乙方每亩每年派息人民币元;二十年后,乙方每亩每年派息人民币元。乙方不得参与甲方的经营管理,无论甲方公司如何经营,甲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股利。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甲方应每年与乙方结算股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应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第一笔年度股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此后,应在上一年度届满前30天支付。下一年的股息将在
日支付。土地权益与股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每年,农民按照“股权(股份合作)合同”分红。拿地入股的农民可以组织选举股东代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入开发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土地权益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与投资者的投资相结合,形成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其成员的私有土地。社员入伙的土地按年产量分成若干份,作为缴纳股份基金和获得土地红利的依据。对各成员的土地产出进行评价,主要依据土地质量和实际产出,这样就不会损害各成员的利益。然而,土地所有权已与使用权分离,这为土地公有制的进一步转型奠定了基础。土地入股使农民成为“产业股东”。好在“双赢”:既保护了开发企业的利益,又避免了农地短期流转影响开发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农民成为股东后,容易与开发企业形成共同利益,更有利于规模农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保障了当地农民的长远利益。首先,虽然土地已经流转,但原有的以土地和农村文化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关系并没有被打破。农民“还能在家种地,靠公司赚钱”;二是农民每年分红,为长期生计提供了“保险带”;更重要的是,农民拿地入股的组织化程度得到加强,可以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入开发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农民增收兑现的监管职能等途径来推动。
它不仅适合农村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土地流转,而且对于城市化浪潮中征用农民土地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因为人们的城市化离不开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这也是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中需要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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