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一、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二、要约是否可以撤销呀?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要约方式应符合哪些规定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内容足够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一项缔约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一项要约,不在于它的形式,关键在于其实质。因为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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