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是,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否平
等
1、养子女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原则上是平等的,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1)、养子女或者亲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2)、养子女或者亲子女,有赡养能力不履行赡养责任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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