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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