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弥补管制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缓刑的适用比管制更符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2、取消管制并对犯罪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弥补,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冲突或者混乱;3、缓刑的适用和执行与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取消管制从技术层面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等等。
缓刑与管制有什么区别
1、管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缓刑是指行为人触犯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暂不执行;2、管制属于刑罚的一种,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3、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存在缓刑撤销问题,但管制并不存在该问题;4、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改为有期徒刑二日。判处缓刑的,提前羁押的,没有缓刑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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