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实际履行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协助履行合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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