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法院也执行了,但债务人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资产的,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待债务人有可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有能力执行时再恢复强制执行。同时债务人还会被列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债务人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婴儿致残法院执行获赔
医疗事故致受害婴儿终身残疾,院方赔偿16万元。11月3日,当受害人婴儿的法定代理人从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领到这笔执行赔偿款时,泪流满面,既激动,又伤心。
2009年8月的一天,孕妇林某霞来到瑞昌市医院分娩,医院在对胎儿母亲接生诊疗过程中,存在产程检查不完善,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产程观察不细致,活跃期产程进展缓慢,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造成胎儿母亲难产的发生,导致难产与婴儿左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事故,后经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为五级。婴儿先后在九江、南昌、北京等儿童医院治疗、求医,从而花费巨额的医疗费,与医院方协商无果。婴儿父母无奈,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从而获得了近16万元的赔偿。虽然胜诉,对方对判决一直不服,赔偿款一直不得到位。
2011年6月,婴儿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案后,为了不贻误婴儿治疗时机,当即放下手中的工作,快速启动执行程序。但医院方仍欲想拖延赔偿时间,执行法官针对被执行有意拖延的想法,耐心的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责令申报财产,同时讲述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担心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时即筹钱支付2万元以解婴儿求医的燃眉之急,余款主动的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协商,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之后,被执行人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如期的履行了义务,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是外县人,并主动的承担了申请人来往的全部费用。
11月3日,当婴儿的法定代表人如期最后一批领到全部执行款和费用时,感激地说:我是一个外乡人,原来担心执行款不能及时到位,怕无钱影响婴儿治疗时机,意想不到法院的执行法官工作这么认真负责。由于婴儿得到了及时治疗,现在恢复良好,你们是我们全家的恩人,也是婴儿的再生父母。连声向执行法官致谢,该案的执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