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四)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一、犯罪集团必须在几人以上
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所以说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是属于特别严重的一种形式。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必须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共同实施犯罪。
(二)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集团的组织具有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
(三)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无论是团伙犯罪、集团犯罪,还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均是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统一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二、犯罪集团特征有哪些
(一)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二)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三)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杂共犯、一般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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