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可以是受贿的行为之一,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他人借款数额巨大的,并且不归还借款,为借款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会构成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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