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算收入项目应规范哪些收入核算
时间:2023-05-08 10:24:35 1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得税核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第一,政策。任何不应被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或不应纳税的所得,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不清楚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就要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应征税或免税,就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是区别。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三是及时性。如采用预收方式的,在交付时确认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将商品、财产、服务用于捐赠、赞助、筹款、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践中,有的企业把自己的产品作为经营费用送给顾客试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赠品送给别人,把员工福利作为管理费用。在税收方面,不仅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还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销售额。例如,一个企业用20万元购进的存货进行市场推广,不计入收入核算。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销售额处理,企业所得税为20万×25%=5万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指出,货物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发生变化,如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其他产品的;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总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转让可视为内部资产处置,不视为销售收入。递延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2012年)规定,企业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费用,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和费用在搬迁完成当年汇总清缴。搬迁完成当年,将搬迁所得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额。搬迁完成年份为(1)搬迁开始后5年(含搬迁年份)内的任意一年;(2)搬迁开始后5年(含搬迁年份)内的搬迁完成年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以自有资产或股权投资于其直接控制的非居民企业的,选择特殊税收处理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上述事项,会计处理往往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如果企业选择递延所得税处理,则涉及纳税调整。财政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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