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31 18:45:30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责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调查取证。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被监督检查事项的有关当事人和被调查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他们说明与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转让记录,当事人和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的文件、资料,有权予以封存,封存的文件、资料,有权移交海关工作人员不允许随意处理。4查询账户,申请司法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账户。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非法资金、证券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托管和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证券业务人员行为规范并监督实施;(五)依法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进行核查指导和监督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七)依法监测、防范和处理证券市场风险;(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九)依法查处证券违法行为;(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4)查阅、复制产权登记和通讯记录的有关文件、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转移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查封、扣押;

(6)查询当事人及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文件资料,账户信息可从相关文件资料中复制;有证据证明涉案非法资金、证券和其他财产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有重要证据被隐匿、伪造、毁损的,七)对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六个月,被调查人的证券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三个月;

(八)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防止违法嫌疑人员、违法嫌疑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出境。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发出警示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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