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小松诉被告李某(女,18岁,值班教师)、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幼儿园一案。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先生(小松之父)诉称,6岁男孩小松被伤害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幼儿园大班就读。2006年4月28日午餐后,全体幼儿进休息室上床休息,小松上床后要求小便,值班教师不让去,小松便在床上叫:“我要小便,我要小便……”叫声激怒了值班教师,她赶到孩子的床边,从床上揪起孩子扔到地下,孩子摔到地下,牙掉了,满嘴是血……孩子哭了,值班教师仍在大声威胁孩子:“不许哭!”直到哭声引来其他教师。其他老师来后,先用水给孩子漱口,然后,院长等问了孩子数遍事情经过后,才送孩子去医院。
医院检查:伤害造成孩子上唇黏膜见3×2范围散在出血伴破损,左腋下见4×2皮肤红肿;右上门牙脱出,牙槽窝无流动性出血,左上门牙松动;损伤不低于轻微伤。
自孩子被伤害后,口腔上齿自门牙起两侧小牙又陆续脱落四颗,至今已半年之久,仍未长出,据北京大学口腔医院2006年10月7日的诊断检查,孩子在半年后(即2007年3月)还需复查,究竟伤情及伤后影响发展如何尚未得知,后续治疗尚需时日。
刘先生称,孩子在幼儿园的3年里,曾多次受到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小姐和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共计3.8072万元,并保留对伤者今后治疗、校正费用的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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