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会听证员应几人
听证会一般应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二、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是什么
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三、听证会举行程序是什么
听证会举行程序如下: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6.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8.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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