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如何处理
时间:2023-02-27 20:41:07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出资未到位,在股东应当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将出资履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货币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二、出资转让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出资是特定财产的数量表现,即在公司成立时确定的价值,可以说,它是一个历史数据,具有确定性、静止性和过去性,具有物的因素;而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数量上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改变,其所代表的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并随着诸种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可能远远大于或小于当时出资本身的价值,故其具有发展性、运动性和不确定性,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并不含有任何具体的物的因素。

2、法律后果不同。

股东基于出资获得了公司的股东地位,相应地享有了股权,故对该股东而言其有权转让的实际上是股权而非出资,而纯粹的出资转让只能发生于股东出资后公司尚未运作且不存在影响其出资财产价值的诸多因素这种理想场景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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