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授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应当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了消除或减少《竞争法》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特殊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第49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为公共卫生目的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授予生产和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是与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取决于以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对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原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除依照本法第48条第(2)项和第50条的规定授予强制许可外,其实施应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48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强制许可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登记和公布的
授予强制许可实施的决定应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且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决定终止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取得强制许可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专有的实施权,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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