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损害赔偿原则。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构成油污损害威胁时,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构成油污损害威胁的。当事人对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造成油污损害或者采取油污预防措施的海事法院管辖。因两艘以上船舶漏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受害人应当要求每艘漏油船舶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每艘漏油船舶的船东应根据漏油量造成的损害与漏油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进行合理区分,分别承担责任;如果各方造成的损害不能合理分开,则每艘泄漏船舶的船东应承担连带责任。除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责任外,漏油船舶所有人对损害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平均数承担责任。如果漏油船舶的船东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赔偿的金额,他有权向漏油船舶的其他船东追偿。船舶因过失碰撞造成漏油和油污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漏油船舶的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造成油污染损害,赔偿限额应根据《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其中油污损害是由装油的非持久性燃料油造成的油轮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赔偿限额按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定。如果证明油污染损害是由于船东在知道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故意或鲁莽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船东的责任限制请求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油污损害是船东故意造成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受害人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担保人提起诉讼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担保人可以向受害人请求船东的抗辩
,但船东故意造成油污损害的除外,人民法院不支持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对受害人向船东提出的索赔。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而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或者损害;(2)船舶油污事故对船舶以外的财产造成的损害及由此造成的收入损失;(3)石油污染造成的环境破坏造成的收入损失;(4)为污染环境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成本
10。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漏油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等因素,合理确定预防措施的费用和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或者损害,油污清除人员和设备投入使用的费用
11。如果在营运初期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染措施的主要目的仅仅是防止和减少油污损害,所发生的费用确认为预防措施费用
该作业具有营救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以及防止和减少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预防措施和救援措施的费用应根据目的的主要和次要比例进行合理划分;没有合理依据区分主要用途和次要用途的,应当平均分担有关费用。但是,消除污染危害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列为预防措施费用
12。如果船舶漏油污染了其他船舶、渔具、水产养殖设施和其他财产,如果受污染财产无法清洁和修理,或者清洁和修理费用超过其价值,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受害人向油污责任人要求赔偿为清洁和修理受污染财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油污责任人赔偿合理重置费用的请求,但应当参照被污染财产的实际使用年限与预计使用年限的比例合理扣除。受伤人员因财产受到船舶油污影响不能正常作业的,其收入损失应当在财产清理、修理或者更换所需的合理期限内计算。海洋渔业、沿海旅游和其他用海、沿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因环境污染造成收入损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靠近污染区;(2)索赔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受污染的资源或海岸线;(3)请求者很难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商业机会;(4)索赔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相对稳定的当地行业
15。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从事海洋养殖、海洋捕捞的收入损失主张;但是,人民法院应支持对清洁、修理或更换水产养殖或渔业设施的合理费用的索赔。受害方因财产污染或环境污染而要求赔偿的收入损失,应当从前三年同期的平均净收入中扣除受损期间的实际净收入,并在适当考虑影响收入的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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