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1989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先后经过四次修正。《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从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西安市关于拆迁的相关法规认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国务院新近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认为,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
由于西安市地方法规与新近出台的国家法规不相符合,因此将废止该法,并依据国家新法制定西安市新的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西安市法制办面向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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