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价值
时间:2023-05-07 20:21:31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限合伙的法律价值分析有限合伙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当今时代存在并具有强大生命力,主要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

各国有限合伙法普遍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他们认为自己的出资可以用各种财产来弥补,但对是否可以用劳务来出资却众说纷纭。在德国,讨论了有限合伙人以其服务出资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人们普遍认为,服务价值必须确定为一定金额的金钱,以确定投资者对第三方的责任。在英国和法国,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现金或其他财产,而不是劳动。在美国,1916年法案规定的合伙人出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现金,另一种是其他财产,即实物,这在后来的新法中明确排除了劳务作为法定出资形式[3],以出资方式对旧法律作了很大的修改。根据新法律,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是现金、其他财产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或者以本票或者承诺交付现金、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4]可以看出,新法不仅承认现金和其他形式财产的出资,而且承认已经提供的劳务的出资,从而大大增加了合伙出资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最大法律特征在于混合责任制,它具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结构,吸收了普通合伙和公司的优点,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不仅将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在投资金额的范围内,而且能够获得预期的收益,有利于鼓励只习惯储蓄的人选择效益好的企业投资,有利于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增加资本金,从事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同时,有限责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普通合伙人资金不足的问题,使企业更加安全稳定,使有限合伙企业得以长期生存;有限合伙的无限责任虽然增加了普通合伙人的财务负担,但也可以激励普通合伙人,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的动力,促进有限合伙企业积极有效地运作[6]有限合伙企业的这些特点是单一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或公司所不能同时具备的,这也是有限合伙企业悠久历史的关键

独特的分配制度有限合伙企业不仅放弃了普通合伙企业按协议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而且放弃了按股份比例进行公司制分配,并采用相对固定比例的独特分配方法。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惯例,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可以分享80%的利润;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可以分享20%的利润[7]这是分配制度的一大创新,它不仅肯定了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中各自的作用和作用,同时也兼顾了投资者和管理者各自的责任和利益。由于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及其责任,相对于其1%的出资额,普通合伙人20%的利润分享比例对其收益实行明显倾斜的激励机制,有限合伙的经济价值分析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和公司所不具备的优势,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发挥了其独特的经济价值。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引入有限合伙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有限合伙制符合市场主体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参与。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了四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合资公司。然而,我国《公司法》只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定。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其他形式的公司,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设立这些公司。我们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必要时补充《公司法》。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作为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有限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经营,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投资者必须保持密切的个人信托关系,承认和调整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不仅是商业经营活动的需要,也是市场主体立法的需要,必须考虑到公司法中的限制性条款。比如,投资方式、投资比例限制、技术投资价值估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利分配等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协议修改或排除,等等。但是,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这使得有限合伙制更加灵活,更适合投资者对合伙企业中权利义务的不同需求,更具有随意性,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便于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合伙事务。因此,以有限合伙形式出资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技术成果所有人可以用技术成果出资,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有盈余但无意经营的,只能提供资金,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损益分配比例;只有精通管理的人才可以用自己的管理能力做出贡献;此外,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投资伙伴可以自由约定投资比例。资本、资产、资源技术、劳动管理等要素的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形式形成一个整体。它们可以相互借鉴、相互补充,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经济效益

有限合伙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如:设立公司无需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程序,节省了物力、时间和人力;在税收方面,一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有限合伙的税收优惠。如德国、美国等国规定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这也是有限合伙企业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得到空前发展,甚至被广泛应用于一些大规模跨国投资的原因。从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引入有限合伙制时,在税收方面要区别对待其他组织形式[8]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800多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中小企业产值占69%。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5%,而出口额在出口总额中也占很大比重[9],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才把大力发展壮大中小企业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政策国民经济

在我国经济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还比较脆弱、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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