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规定》之所以参照执行而不是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经营消费。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本质上属于生产和消费。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经济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损害农民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农民受损后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为了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在保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购买、使用农产品作出了适用规定。与一般消费者维权相比,农民在农资消费中的维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的消费知识不足,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农产品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农民很难了解农产品的质量、主要成分、规格、功效等方面。因此,他们缺乏对假冒农产品的识别能力,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在农业消费资料领域难以提供证据。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农产品时,大多没有索取销售发票或购买凭证的习惯,不注意保留包装袋、农产品样品等证据,出现纠纷时难以提供证据。同时,农业生产周期长。即使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农产品时保留了相关证据,但由于时间长,很可能会丢失原始证据。三是农业生产资料纠纷认定困难。二是农业生产资料纠纷认定存在三大难点:一是认定过程难以启动。一般来说,农产品的质量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比如种子。有些问题可能要等到播种后才发现。又如化肥、农药的施用存在浓度比和作用时间的问题。当农民与农资经营者就农资本身的质量或农民对农资的不当使用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保留样本,就无法认定。二是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农业生产周期长,受气候、环境、土壤、合理施用等因素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素质也相差很大,因此很难确定造成农民损失的具体原因。最后,很难确定损失金额。与一般的生活消费不同,农资消费是一种生产性消费。由于农产品消费的生产性特点,农产品质量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购买农产品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农作物受损、减产或停产的间接损失,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四是农资消费维权成本高。农业生产资料纠纷的认定成本高,使得许多农民在权衡利弊后放弃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种子法》的规定,针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权益保护,如保护主体、解释义务、赔偿责任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农药管理法规等法律法规,基本可以满足权益保护的要求。因此,对农资产品的消费仍然维持参照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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