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以下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一)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高息借款给借款人;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以牟利方式借给借款人的资金;
(三)借款人知道或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四)违反社会治安公序良俗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有些地下赌场有专门的放高利贷的人,看着你输光了,就会来问你兄弟,我借点儿钱给你,没准你能返本。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借条也是无效的。
2、被放贷人胁迫写下的借条
根据《民法典》第146、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那么这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很多借了高利贷的人一时半会儿都不能还清,于是他们会叫你重新再写一张高数额的欠条或借条。
有些欠债人就可能不愿意写,但迫于放贷人的暴力威胁不得不从。
3、借条中超过36%的利息约定无效
民间称呼的高利贷,其年利率往往高于36%,也就是说已经高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有些高利贷放贷比较聪明,会把利息计入本金,比如只借给别人3万,但他会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写明借款本金为6万。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利息约定也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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