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章建筑,当事人不在成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征地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便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亦不能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下达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除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自愿搬迁;二是下达了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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