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经考核合格;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6)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公证员;7)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办理材料
无。
由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无。
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职称证或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证、律师执业证和经历证明、职务证明。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职称的除外。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无。
无。
如聘用合同。
无。
无。
蓝底大一寸。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受理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
3、获取办理结果:县司法局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逐级报请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按规定上报司法部审批许-可,司法部准予许-可决定,省司法厅通知并制作下发执业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通知。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申请人在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取号。
2)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申请人在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收件清单。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该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该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b)申请人在市司法部门业务股室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窗口工作人员转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人民北路69号
五、办理时限
3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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