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所称的药品是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品的药品、非药品,本罪的假药并不包括兽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特征
(1)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用于人体的物品,有些物品虽然本来不能用于人体,但行为人将它假冒为药品而提供给人使用的,就是本罪中的假药。
换言之,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
(2)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生产”: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假药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对于销售的对象(购买者),没有任何限制。
根据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销售”。
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
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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