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南京路分公司侵犯了美国星源公司及旗下的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并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权,赔款道歉,其中包括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
美国星源公司创立于1971年,以咖啡为主营业务,自同年在美国西雅图开设第一家“starbucks”咖啡店开始,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著名的咖啡连锁经营企业。1976年,星源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了第一个“starbucks”商标。此后,“starbucks”和“starbuckscoffee(design)”商标陆续在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达20多个类别。
1998年起,星源公司以“starbucks”的中文译名在中国注册了“星巴克”商标。1996年至2003年,星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别注册了“starbucks”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2000年3月,经星源公司授权成立了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并以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为中心开设了多家星巴克咖啡连锁店。
不久,美国星源公司发现,成立于2000年3月的上海星巴克公司以“星巴克”为字号,在该公司下属的南京路分公司经营的咖啡馆内,灯箱、座位隔离板以及菜单、发票、名片等物品上均使用与“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标识。为此,星源公司认为,上海星巴克及其南京路分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于2003年12月向上海市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确认“starbucks”“星巴克”等6种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两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6万元。
针对原告的指控,上海星巴克公司辩称,“星巴克”与“starbucks”是各自独立的商标,“starbucks”商标与本案无关;原告的“starbucks”等6种商标均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上海星巴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星巴克”早于原告“星巴克”商标的注册时间,因此自己享有在先权利;况且上海星巴克在企业名称中并未突出使用“星巴克”字样,故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星巴克”是“starbucks”商标文字意译与音译的结合体,原告通过各类媒体、促销和公益活动对“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等进行了长时间的广泛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由于“starbucks”系列商标广泛的国际知名度,以及在华语地区对“星巴克”商标的宣传、使用,“starbucks”“星巴克”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扩大,已为中国内地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基于上述事实,应当认定“starbucks”以及“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从“星巴克”文字使用的时间看,无论是“星巴克”文字的使用还是相关权利的取得,原告星源公司均早于上海星巴克。
法院最后认定,两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星巴克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鉴于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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