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还款期限,即是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形自由约定。
若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抵偿债务。
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限为6个月。如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金和利息得到偿还,则该协议被视为不明确,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质押的定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二、质押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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