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政策
政策制定目的:
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即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政策制定的意义:
解决了参保人因就业地变换和间断性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参保人特别是农村户籍人员的切身利益。
适用人群: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主要为了农村户籍参保人员)。
拓展阅读:
大连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省内转移
1、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大连市流动至省内其它城市就业参保的,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流动到我市就业参保的,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跨省转移
1、跨省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且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移材料。
注意:非大连市户籍且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
大连养老保险转移材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保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变动通知单
3、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参保人员)
4、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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