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时间:2023-04-03 18:00:46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票据的丧失

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3]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4]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5]由于各种制度差异很大,难以统一,日内瓦统一法对此未作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付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6]这种立法例是开放式的,将国际上现存的主要救济措施一并引入,其立法宗旨就是为失票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以利于失票人作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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